和平縣教育局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起草縣政府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2、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電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裝備工作;負責全縣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3、負責推進全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全縣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綜合管理全縣的普通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及社會力量辦學等工作。
4、指導全縣教育督導工作,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評估與復查;開展對初等教育及以下學校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
5、負責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督全縣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統計全縣教育經費投入情況。
6、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與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縣學校安全工作。
7、主管全縣教師工作。負責各級各類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統籌規劃和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師及其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工人技術等級考評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統籌管理各類教師的繼續教育。
8、統籌管理全縣各類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有關政策。
9、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縣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組織協調對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標準的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的測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