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教育、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我縣的貫徹實施意見并監督執行;擬訂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提出全縣教育、體育體制改革的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
(二) 負責全縣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
(三) 主管全縣教師工作,指導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指導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按規定承擔全縣初中及以下教師資格認定的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建立教師交流制度;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
(四) 統籌規劃全縣教育資源配置、結構布局調整;按規定承擔全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設立、撤并、更名和調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幼兒園和民辦普通初中、小學和非學歷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
(五)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政策,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參與全縣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編報縣級教育經費年度預算建議方案,負責縣屬學校(單位)教育經費、基建投資和專項經費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境)內外對我縣的教育、體育援助和貸款;指導學校基本建設和校舍安全工程實施。
(六) 組織實施全縣大中專招生考試、自學考試、成人高考的組織報名工作,制定全縣高中招生意見,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教學和教育的科學研究以及電化教育工作,指導教育教學工作。
(七) 負責全縣對外及與港、澳、臺地區的教育、體育交流與合作工作;監督檢查維護教育權益的執行情況,牽頭管理全縣語言文字的有關工作。
(八) 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指導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
(九) 負責縣屬學校(單位)的穩定工作,指導學校開展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的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 負責學校(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局機關干部隊伍建設;負責校長的聘任、培訓、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教育干部的培訓及學校(單位)的考核工作;負責學校(單位)黨的建設、黨員的教育、發展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