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擬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規,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2.組織擬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擬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有關法規,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3.全省和跨市(地)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負責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4.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5.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市(地)間的水事糾紛。
7.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8.編制、審查綜合利用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并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9.組織、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海岸灘涂的圍墾工作和海堤建設與管理工作;辦理跨省河流協調事務;在職責范圍內對全省水利建設工程進行管理。組織建設、指導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