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省水利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保障全省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利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省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市、縣區域和流域水利規劃工作。
(三)負責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省水利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國家下達我省和省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利投資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省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省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市(州)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指導、組織全省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九)指導、組織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省河道、水庫、湖泊、分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水利工作,指導省內江河湖庫的治理和開發,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負責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