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廳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草擬全省水利法規及水利政策并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組織制定全省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省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省和跨省轄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省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組織發布全省水資源公報。
(四)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發布全省水質監測簡報。
(五)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省轄市間的水事糾紛。
(六)指導全省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工作;負責有關水利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研究水利投入機制和籌資政策;指導全省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水利多種經營工作。
(七)指導全省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編制、審查省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組織、指導全省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管理流域性的或跨省轄市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導長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
(九)指導全省農村水利工作;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省中低產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區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導全省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十)組織、指導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