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公安局是無錫市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市政府、江蘇省公安廳雙重領導。各縣(縣級市)區設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公安分局與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無錫市公安局設有辦公室、政治部(下設組織人事、宣傳、教育、機關黨委<工會、團委、婦委>、老干部工作)、紀委(監察)、警務督察、指揮中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刑事偵查、經濟犯罪偵查、經濟文化保衛、禁毒、出入境管理、監所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監察、信息通信(科技)、法制、信訪、行政管理、戶政管理、技術防范管理、干部培訓、城管治安、警衛、消防管理等職能部門。下轄江陰、宜興2個縣級市公安局和崇安、南長、北塘、濱湖、錫山、惠山、水上、新區、公交等9個市區公安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偵查工作,負責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活動。
(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負責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收容教養的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規劃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五)領導全市消防、警衛部隊建設,負責領導和指揮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工作。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和公安宣傳的方針、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