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為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特編制《溫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市政府領導及分工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令;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三)計劃總結。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決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詢信息,本機關編制了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溫州市政府門戶網站”(https://www.)上查閱。
二、獲取形式
(一)主動公開
1.公開形式。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主要采取政府網站網上公開形式(網址為http:/www.)。其他輔助公開方式包括溫州市人民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2.公開時限。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機關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市政府辦公室信息公開處(地址:溫州市市府路行政管理中心主樓,電話:0577-88965960,傳真:0577-88965960)。
1.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通過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通過互聯網(網址為https://www.)向本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根據需要,通過相應方式對申請人身份進行核對。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信息。
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4.答復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1)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4)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
(5)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6)屬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7)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告知申請人。
(8)同一申請人向受理機構就同一申請事項重復提出申請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答復。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