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溫州市有關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托起草全市相關的地方性政策,經批準通過后組織實施; 組織編制并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組織制定并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以及防疫處理;負責報送傳染病疫情信息以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三)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醫療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精神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愛國衛生、傳染病防治和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辦法措施,指導全市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以及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以及院前急救機構管理的規范、標準;制定衛生、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規范發展;建設和諧醫患關系,維護良好醫療秩序。
(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執行基本藥物的相關政策和采購、配送、使用的有關規定;負責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
(八)負責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負責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估和監督落實;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和執法檢查,并參與全市統計數據分析研究。
(十)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區域協作機制和衛生、計劃生育信息共享以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并組織實施,加強全科醫生等緊缺專業人才培養。
(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開展重點學科建設;組織開展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研究提出衛生、計劃生育資源配置指導辦法,監管局直屬衛生、計生服務機構的國有資產。
(十四)完善衛生和計劃生育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指導全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十六)負責中醫藥的繼承、創新和中西醫結合工作,統籌協調推進中西醫發展。
(十七)負責管理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單位。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共衛生委員會、市防病領導小組、市獻血工作領導小組、國家衛生城市創建領導小組以及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全市計劃生育協會建設,推進人口計生基層群眾自治,教育、引導廣大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